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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8   来源:德化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705

各乡镇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化县民政局

2024年1月30日


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

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近期国务院、省安委会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2023年12月20日全市安全生产暨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专题调度会议部署要求,持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聚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动态清零,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德化县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民政领域组织开展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治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以加强监管执法为主线,在全县民政领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通过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问责,狠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执法工作落实,努力实现全县民政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三个转变”,即由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治理机制转变;由运动式集中整治向常态化监管执法转变;由监管部门代替机构排查隐患向通过执法督促机构自觉排查隐患转变。有效推动安全生产步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实现全县民政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主要任务

今年的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重点围绕“重精准、强措施、打硬仗、破难题”的工作思路,聚焦“9项重点”大抓狠抓落实。

(一)聚焦执法体系,抓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重点建立健全以下六项制度:一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机制,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推进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三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做到不办关系案、不执人情法;四是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执法,避免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进一步梳理养老、儿童福利、救助、殡葬等行业领域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确定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台账;五是推行“阳光执法”,及时公开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加大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黑名单”机构信息。六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统计和典型案例报送制度并定期亮晒通报,抓好以案说法、以案促改。

(二)聚焦执法重点,抓计划执法。认真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分类别、全对接,明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构的数量比例,按照执法计划编制现场执法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重点及方式等,提高执法效果。其中儿童福利、救助、殡葬机构要做到执法检查全覆盖,养老机构“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确保执法效果。

(三)聚焦执法衔接,抓协作配合。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危险作业罪、强令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情形,应严格按照《泉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引》(泉安办〔2023〕4号),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

(四)聚焦执法力度,抓打非治违。要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别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无证电焊气割、消防安全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确保打得准、打得狠、打出成效。二要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绝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和不法机构“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三要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建立完善严格审批、信息共享、会商联动、举报奖励等制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源头管控、齐抓共管,严防死灰复燃。

(五)聚焦执法权威,抓精准执法。一是严格执法处罚。加大执法的频次与力度,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开展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查处,提高执法震慑力。同时,强化专业执法,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纠正不会执法、不想执法、不敢执法,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问题。二是强化精准执法。围绕事故防控,聚焦养老、儿童福利、救助、殡葬等行业,突出重点环节、问题导向精准执法,进一步强化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监督检查。将民政服务机构在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演练、特种作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在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等重点环节和复工复产、检维修等生产阶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特殊季节气候条件、特殊时段呈现的风险特点加强执法,对阶段性新情况、区域性新问题以及一定范围内呈现的事故苗头要及时调整执法方案,制订应急执法措施。

聚焦执法规范,抓执法监督。县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通过查阅执法检查记录等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督导情况将视情及时制发《情况通报》;对职责不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不想执法、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以检查代替执法、以整改代替处罚等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究。

聚焦执法效能,抓执法评议。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制定安全监管执法质量评议工作方案,从执法力度(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违法行为查处率)、工作成效等方面对执法工作开展评议考核,形成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评价体系。对执法情况实行“每月统计分析、每季度评议通报”,即县民政局每季度对各乡镇民政部门进行评议并公开通报。

)聚焦执法责任,抓事故查处。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坚持“有案必查、一案双查、三责同追、四不放过”,特别是对因执法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应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九)聚焦执法力量,抓执法保障。配齐配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业人员力量,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探索向第三方购买执法技术检查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保障等政策措施。

三、工作步骤

动员部署阶段(23日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把动员工作落实到每一家民政服务机构。

集中推进阶段(23日—年11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清零、安全生产计划执法、联合集中执法等重点工作。要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分析,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执法行动始终保持高压推进态势。

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总结,查摆问题、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是民政部门切实履责的基本要求,是预防和遏制事故的有效举措。务必要高度重视,正视长期以来安全监管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依法治安、从严治安”监管执法理念,把“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参加,坚决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人员、经费、装备到位,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强化保障提高执法能力。高度重视安全监管队伍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配齐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要通过专题培训等形式,提升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作用,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细化措施敢于动真碰硬。要综合运用全面督查、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多种方式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要完善跟进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科学合理依法运用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不断强化安全监管的高压势态。

广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媒体,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坚持执法办案和普法宣传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教育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浓厚氛围。

加强督促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开展情况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和调度通报,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请各乡镇民政办将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具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附件1)及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于2月3日前报县民政局办公室;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执法统计表(附件2、3);二、三、四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将上季度活动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12月23日前将第四季度活动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及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总结报县民政局办公室。

联系人:肖元春,联系电话:23522006。

电子邮箱:dhxmzj@126.com。

附件:1.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联系表

2.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一)

3.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二)

4.安全生产执法查处重点事项

5.安全生产执法处罚依据清单(通用)


附件1

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联系表

填报部门: 时间:

乡镇

分管领导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络员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由各乡镇民政办填报,于2月3日前报送。


附件2

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部门(公章): 月份: 月 填报日期:

序号

受检机构名称

检查时间

执法

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隐患)

完成整改

情况

立案案号

罚款金额

(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款)

其他查处(或移送)情况

备注

1

1.

2.

3.…

1.

2.

3.…

2

3

填报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注:1.本表县民政局养老股、社会福利中心、救助股、救助站负责填报县本级执法数据,各乡镇负责填报本乡镇执法数据,从2月起,每月3日前向县

民政局办公室报送(上月情况)。

2.以上填报数据应有《整改通知书》《现场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台账资料作为佐证材料。


附件3

全县民政领域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提升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地区(部门): 月份: 月

乡镇

检查情况

立案情况

强制

措施

经济

处罚

其他处罚情况

曝光、惩戒情况

移送追究刑

事责任

(人)

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起)

检查覆盖率

(%)

隐患整改率

(%)

违法行为查处率(%)

监管机构总数

(家)

现场监

督检查

机构数

(家)

排查

隐患数

(处)

隐患

整改数

(处)

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数

(家)

立案数

(家)

立案数占实际检查机构总数比例

(%)

查封、扣押、停电处理

(起)

罚款

金额

(万元)

责令

停产

停业

整顿(家)

暂扣

吊销

有关

证件

(件)

提请关闭机构(家)

曝光机构数(家)

纳入

黑名单

(家)

联合

惩戒

(家)

本月数

累计数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县民政局养老股、社会福利中心、救助股、救助站负责填报县本级执法数据,各乡镇负责填报本乡镇执法数据,从2月起,每月3日前向县

民政局办公室报送(上月情况)。

2.检查覆盖率:现场监督检查机构数/监管机构总数;隐患整改率:隐患整改数/排查隐患数;

违法行为查处率:检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数/排查隐患数。


附件4

安全生产执法查处重点事项

一、突出“打非治违”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或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无证上岗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强化重点领域执法查处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三)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七)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八)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一)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范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二)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三)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四)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五)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七)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法,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情况;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二十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附件5

安全生产执法处罚依据清单(通用)

序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资金,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整改,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四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如实告知安全生产事项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第九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标准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6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员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九条 责令限期整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二十万元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

第一百条 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和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7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9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0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

生产经营单位与员工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监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有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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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