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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刑拘!德化家住2楼以上的注意!

发布日期:2024-02-29   来源:南昌晚报   浏览次数:689

太恶劣!

南昌东湖区

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

犯罪嫌疑人邓某被刑事拘留


案件回顾

  1月18日15时许,东湖区象山北路与叠山路交界处西南角有人高空抛物,嫌疑人将一袋装有蚝油空玻璃瓶的垃圾袋从楼上扔下,玻璃瓶瞬间破裂,所幸没有伤及行人。

  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百花洲派出所民警巡逻至事发地点。附近的商家、行人向民警反映最近经常出现高空抛物的情况,都是一袋一袋的生活垃圾之类,每次路过该路口都提心吊胆,生怕被高空掉落的垃圾砸中,强烈要求警方严惩嫌疑人。

  为维护辖区居民“头顶上”的安全,百花洲派出所立即上报东湖分局情指中心,启用高空探头查出嫌疑人。经过查看附近高空探头,民警发现居住在包家巷7楼的居民邓某已经连续多次从窗户往下扔垃圾。“其中,1月20日和1月21日就连续扔了2次。”


  1月26日,办案民警找到邓某,经审讯,嫌疑人邓某对自己1月18日、20日以及21日从7楼扔下玻璃瓶和其他垃圾的事实供认不讳。鉴于是东湖区首起高空抛物案,东湖警方邀请东湖检方提前介入,审查全案证据,评估法律风险。

经综合研判后
检方认为嫌疑人邓某
多次在人流量较大的红绿灯
交界处从7楼高空抛物
危害到公共安全
涉嫌犯罪,应立案调查
2月26日上午
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
百花洲派出所民警
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
采取刑事拘留


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警方提醒

高空抛物事关市民人身安全

警方紧急提醒

大家要充分认识

高空坠物的危害性

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

杜绝高空坠物

严禁人为故意高空抛物

谨防意外导致高空坠物

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

容易被风吹落的物品

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定期检查高楼外立面安全

做好巡查维护工作

严禁高空抛掷烟蒂等燃烧物

严防火灾发生

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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