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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醒: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发布日期:2020-01-2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38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关切,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也有个别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营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良好网络环境,泉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醒广大网民群众:


一、相关疫情信息以政府部门、权威媒体等官方发布平台为准。

二、网传信息都要仔细甄别,对未经证实和来源不明的网上消息不得转发、传播,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三、鼓励广大网民积极转发发布正能量信息,宣传疫情防治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四、对已转发的不实信息要主动快速删除,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不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

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要自觉增强底线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守法用网、文明上网。对于网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工作,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泉州市根据一级应急响应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发布重要公告,相关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请广大网民朋友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做防控疫情的网络秩序维护者、网络文明参与者、网络安全守护者,自觉维护网络良好生态。同时,希望广大网民加强自身防护,团结互助,积极主动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坚定信心,同舟共济,以实际行动履行好社会责任,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泉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