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我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明确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明确用地要求
(一)积极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各乡镇政府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实行差别化用地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直接利用耕地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
(三)禁止改变农业用途。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简化用地程序
(一)充分协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向乡镇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面积以及复垦计划等内容),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
(二)签订协议。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协议备案。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乡镇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服务监管
(一)加强宣传,做妤服务。乡镇政府指导农业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编制建设方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经营者需求,免费提供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规划、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图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等咨询服务。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各乡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按备案要求实施建设,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工作,并加强对设施农业地用地的动态巡查,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全覆盖巡查1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设施农业用地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和是否改变农业用途的认定。
(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抽查。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项目复核。乡镇政府应每年对本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复核,对已经不再经营使用或已不满足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条件的项目取消备案,并将复核结果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
本通知下发后,原《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2015〕115号)自行作废。
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