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恶意投诉疫情防控工作,经解释仍不停止,干扰正常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治安卡口、检查站的。 二、来自境外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人员,不报、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依法实施跟踪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及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的。 三、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疫情管控不力、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虚假涉疫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 四、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检查、轨迹核查、车辆检查、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庙会灯会、联欢会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 七、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偷越国(边)境提供条件,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容留或藏匿非法入境人员逃避检查的。 八、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损毁、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违反疫情防控等相关规定擅自处理发热等可疑病人或出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等药品不按规定登记的;非法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物业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社区、单位等拒不履行查验等疫情防控职责的;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筑起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