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都德化报

2021年04月12星期一
刊号:CN-35(Q)第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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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2  查看次数:696次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3.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原则分别为:一级预防,即从根本上杜绝或最大可能减少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二级预防,即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当职业性有害因素开始损及作业者健康时,应尽早发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治疗,及早脱离职业有害因素,防止病损的进一步发展。三级预防,即对已发展成职业病的患者综合治疗,延长生命。

    4.职业性致癌因素最常见的是化学性致癌物质,常见的有:铬、镍、砷、石棉、煤油、煤焦油、煤燃烧及其产物、苯、芳香胺、氯乙烯,以及各种电离辐射(X线、放射线)、紫外线等。职业肿瘤多见于呼吸系统(尤其是肺癌)。

    5.劳动者作业时要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毒面具、防噪声耳塞及防辐射设施等。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化学物质超标时,应佩戴过滤式防尘口罩或电动送风式呼吸器。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7.当劳动者怀疑自已得了职业病,可携带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8.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9.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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