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还将每年的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的一周,确定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专门法律,从培养时代新人、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高度出发,一方面为家长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提供指引、引导家长按照科学方法和理念教育孩子,另一方面以法律制度的方式保障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为家长赋能。
重点内容
什么是家庭教育?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是首部有关家庭教育事务的法律规范,是处理家庭教育事务的基本要求、最高准则。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从个体家庭模式,向全社会的以法治为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化,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
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从遵循家庭教育的基本规律出发,从培养时代新人、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的高度,帮助解决家庭教育本身所存在的教而不当、养而不教等问题,尤其是家庭教育学校化的问题,对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进行正确的指引和必要的规范。
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解读: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宁,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如果家长给孩子正确的监护教育,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家庭教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1.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2.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3.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4.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5.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解读:新时代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内容非常广泛,不仅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品德教育等,保证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而且要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进行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防侵害教育等安全知识教育。
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1.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2.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3.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4.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5.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6.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7.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8.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9.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解读: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应当灵活多样,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原则。
家长教育孩子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解读:孩子并非家长的私产,原生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才意义重大,对于监护人伤害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不履行监护职责或监护不当、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法律必须有所严惩。
家庭教育与“双减”政策
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双减”政策的宗旨是一致的,都是立德树人。二者的关系在于《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法律效力更高,并且长期实施。家校也要加强协同合作,尤其要解决短视化、功利化的问题,树立合理育人观,共同培养时代新人。
检察机关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如果您没有依法带娃,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制发《督促监护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督促、支持相关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此外,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或组织可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