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指出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同时规定,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是取消职业和职业标准,更不是取消技能人才评价,而是由职业资格评价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改变了评价发证主体和管理服务方式,主要实行“谁用人、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真正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和社会组织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2020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提出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分批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妥善处理退出目录后续有关工作。同时指出,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退出目录前已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可作为持证者职业能力水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