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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褒扬诚信典型】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12   来源:德化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896

预付卡余额纠纷多发 良心商家歇业仍保障

★基本情况:2021年12月初,王先生等人在某温泉园充值会员卡,之后,商家通知12月20号将结束经营,王先生等人要求商家退款,商家拒绝,故请12315执法人员帮忙协调。经调查,被投诉人因场地征迁而停止营业。经调解,被投诉人将会员卡余额转让至其他温泉园,王先生等人可在其他温泉园继续使用,王先生等人表示同意。被投诉人将处理方案以发短信等形式告知其他会员卡持有人。

◆评析:近年来,预付卡纠纷频发,不少商家“携款跑路”,导致纠纷无法化解,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本次纠纷中,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商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商家信誉。在此,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消费者提个醒:办理预付卡需谨慎,优惠与风险并存。


消费者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障

★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9日,吴先生在入住酒店的洗手间摔倒,造成脚部受伤,要求商家赔偿,商家表示只愿意赔偿医疗费,吴先生不同意,要求赔偿1000元。双方就赔偿事项发生纠纷,故吴先生将商家投诉到12315。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酒店同意支付吴先生全部医疗费用,并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和解。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另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经执法人员组织调解,双方自行和解,能够更加高效地化解消费纠纷。


酒店对消费者的寄存商品负有保管义务

★基本情况:2021年11月10日,林先生在某酒店消费630元,并将未饮用的酒寄存在该酒店,后发现酒的数量有所减少,而联系商家无果,故将其投诉到12315,要求商家将寄存的酒返现。经组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酒店予以退款630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对保管合同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寄存酒类商品负有保管义务,并承担减损的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退货案

★基本情况:2022年2月8日,一家长诉称其家11周岁的小孩在无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到手机店购买一部二手手机,支付250元后商家未提供票据,家长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双方协商不成。经12315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给予退货退款。

◆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认定手机不是未成年人的学习用品,而且价格较高,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均不相适应。手机店出售手机给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家长有权要求退货。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监管和教育,更要注重自身的行为习惯,通过家长的言传身教,使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