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瓷都德化新闻网 | 德化 今天(周三)  2024年11月27日   世界陶瓷之都
全国文明县城
中国最佳旅游县
全国绿化模范县
世界陶瓷之都
全国文明县城
中国最佳旅游县
全国绿化模范县
世界陶瓷之都
全国文明县城
中国最佳旅游县
全国绿化模范县
世界陶瓷之都
全国文明县城
中国最佳旅游县
全国绿化模范县
世界陶瓷之都
全国文明县城
中国最佳旅游县
全国绿化模范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本地报道 >

【曝光失信案例】泉州市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78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今年来,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及儿童用品、校园食品安全、防疫产品、食用农产品、“神医”“神药”广告、燃气安全、成品油质量等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的儿童用品或涉疫产品案例:


案例1

福建百利纸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D立体防护

儿童口罩案


2022年4月19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D立体防护儿童口罩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4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纤维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3D立体防护儿童口罩经抽样检验,颗粒物过滤效率(PFE)、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链接处断裂强力项目不符合T/CTCA 7-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6日共生产涉案口罩120包,销售120包,成本价6元/包,销售价为8元/包,无库存。本案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D立体防护儿童口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涉疫产品的质量安全始终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热点,儿童防护口罩的质量安全更是大家热切关注的要点。一些儿童口罩生产厂家,借着疫情,在网络平台上将以次充好的不合格产品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不仅无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也危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效地打击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为维护疫情期间社会稳定、共同守护好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良好防疫氛围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2

福建省圣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

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儿童口罩案


2022年2月23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儿童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0元、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儿童口罩(商标:优贝舒,生产日期/批号:2020-04-26/KZ-10,规格型号:17.5×9.5cm)经抽检,过滤效率、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防护效果项目不符合GB/T32610-2016标准和FJCCXZ 002-2021《福建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日常防护型口罩》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生产涉案不合格的一次性防护儿童口罩7500个,成本0.12元/个;于2020年4月售出3900个,售价0.2元/个。本案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78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一次性防护儿童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福建省助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案


2022年1月5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童鞋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0.15元、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5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福建省助兴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Qee卡通形象童鞋经抽检,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生产Qee卡通形象童鞋120双,销售120双,成本价为每双32.5元,售价为每双37元,召回23双,退回货款851元。本案货值金额为4440元,违法所得为480.1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童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邻苯二甲酸酯主要用于聚氯乙烯材料,令聚氯乙烯由硬塑胶变为有弹性的塑胶,起到增塑剂的作用。它被普遍应用于玩具、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中。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儿童用品,可能导致邻苯二甲酸酯的溶出量超过安全水平,从而危害儿童的人身健康。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企业强化产品规范质量管理,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生产销售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合格的儿童用品违法行为,彰显监管部门保障儿童用品安全、守护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坚定决心。


案例4

晋江市青阳新叶化妆品店经营未备案的

进口儿童化妆品及未建立进货查验

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2月2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03元、罚款7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经营柜台发现外包装标示为“Biore UV Barrier Me”(2瓶)、“mustela”(4瓶)、“ROSEE eco aloe”(4瓶)等3款产品(产品外包装均未见中文标签);外包装标示为“宝诗璐香遇清爽淋浴露”1瓶(产品外包装未见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外包装标示为“露华浓精华洗发露”1瓶(包装上未标示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经查,Biore UV Barrier Me为进口特殊化妆品、mustela为进口普通儿童化妆品、ROSEE eco aloe为进口普通化妆品、露华浓精华洗发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上述4款化妆品均未向监管部门注册或者备案;宝诗璐香遇清爽淋浴露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涉案批次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上述5款涉案化妆品均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主体登记证、注册或备案情况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本案货值金额为624元,违法所得为203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超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2020年6月,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儿童化妆品市场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儿童用妆安全,2021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以母婴用品店、化妆品专营店、大型商超为重点检查对象,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儿童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校园食品安全违法案例:


案例5

惠安县辋川镇峰南幼儿园使用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食堂烹饪间的调味品台上有1瓶已开封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生产日期:20200105,保质期:18个月,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9个月。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堂从业人员于2022年3月7日在餐饮加工菜品(豆腐卤肉)时使用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会影响到校园和社会的稳定。通过本案发现个别学校食品安全意识不高,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引起教育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重视。



案例6

晋江市永和启迪幼儿园违反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操作规范案


2022年2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食堂冰箱内原材料与半成品未分开存放、厨房内的废弃物存放容器未配有盖子,其行为涉嫌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一项重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内容涉及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处理、清洁操作、餐用具保洁以及外卖配送等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2021年11月2日,当事人曾因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处罚,但在之后的检查中仍发现存在同样的问题。本案的查办,给教育部门和校园食堂经营者敲响警钟,警醒应进一步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保证广大师生的餐饮食品安全。


案例7

南安市省新南鑫幼儿园未按规定及时上传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2022年4月12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幼儿园食堂厨房内随机抽查一桶已开封的“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和一桶已开封的“味事达”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经登录当事人的“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账号查询,未发现上述两批产品的相关进货登记录入信息。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购进上述“金龙鱼”食用植物调和油和“味事达”味极鲜特级酿造酱油各1桶,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将上述食品的相关信息录入“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


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校园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行政部门的监管难点,而《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是我省近年来制定的一部重要食品安全地方性规章,要求对食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特别是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也是一项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手段。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曾因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被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处罚,但在之后的检查中仍发现存在同样的问题。本案的查办,给校园食堂经营者敲响警钟,有效地督促其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保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更好地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筑牢防线。



三、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例:


案例8

晋江市池店镇阿五水产品商行经营

兽药残留不合格牛蛙案


2022年3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不合格牛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7月30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1年3月8日经营的牛蛙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6日购进上述牛蛙400斤,购进价为11.5元/斤,销售价为12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额共计4800元。本案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上述牛蛙中抽检氧氟沙星项目实测值为343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9

德化县春芳海鲜店经营

兽药残留不合格牛蛙案


2022年1月28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不合格牛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9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购进涉案牛蛙3kg,进价14元/kg,售价16元/kg,已售完。本案货值金额48元,违法所得6元。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不合格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目前现有权威文献资料,大剂量恩诺沙星对人体及动物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其副作用包括肠道障碍、高致敏感性反应及结晶尿。



四、成品油质量违法案例:


案例10

许智旺销售不合格0#柴油案


2022年4月21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6元、罚款567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5日,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0#普通车用柴油经抽检,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购进0#普通车用柴油860升,购价6元/升,售价6.6元/升,至案发时止,已售完。本案货值金额为5676元,违法所得为516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普通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车用柴油中硫含量过大,燃烧时生成的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会腐蚀气缸和排放管,与轮滑油接触后还会加速老化变质,使尾气净化装置的活性降低甚至失去作用。同时,还会污染大气,造成酸雨和雾霾,危害人和生物体的健康。

 


五、劣质燃气具违法案例:


案例11

惠安县凌浩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5月24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罚款5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8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燃气器具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待售的1台澳士顿牌家用燃气灶具未配置熄火保护装置,该灶具的炉头中间未见熄火保护感应针。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购进1台涉案澳士顿牌家用燃气灶具,购进价48元,出售标价58元,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5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线索移送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不合格燃气灶具可能引发诸多不可控的安全隐患。按照国家标准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的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生产的家用燃气灶产品在每一个燃器上均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六、网络“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案例12

福建康佰家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南安金淘店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案


2022年4月28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和发布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饿了么APP平台康佰家大药房(南安金淘店)店铺页面发布有“女性健康 难言之隐 中国90%女性 患有妇科炎症”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群众消费,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制作并发布上述涉案广告,费用8000元。2022年3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显示“全球有83%的女性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疾病”,与平台发布广告 “90%女性患有妇科炎症”两者不符,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夸大了患病的群体,引起公众对女性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执法人员主动出击,通过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监测发现的案源,有效地打击了网络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网络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