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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改委通知:最高补助1000万元!

发布日期:2022-11-04   来源:   浏览次数:0

福建省发改委今日印发通知

出台若干措施

支持福州市积极应对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措施提出——

  • 支持福州市应急医疗物资产业链配套生产企业,2022年底前按照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 对福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依申请免征其2023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

  • 将福州市纳税人2022年11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30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 设立第八期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给予福州市50亿元专项额度支持。

  • 支持福州市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融资,尤其是文旅、住宿、餐饮、物流等行业,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让利,予以优惠利率支持。

  • 对符合条件工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半年内到期的贷款给予续贷支持。

  • 对福州市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相应比例予以奖补。

  •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可延续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为制造业困难企业减免租金。

  •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全文如下:

关于支持福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

(上下滑动查看)

为支持福州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经济增长,特制定本措施。


一、给予财税扶

1.省级财政对福州市核酸检测、隔离管控、流调溯源、方舱医院建设、防控物资采购等疫情防控支出予以一定补助。(责任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等)

2.支持福州市应急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实施技术改造,扩大产能、增加品种。 省技改项目设备投资奖补、融资支持等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其中,2022年底前设备投资补助最高比例由5%提高到10%, 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

支持福州市新引进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用抗体、新冠核酸检测试剂用酶、NC膜、鼻拭子、胍盐等应急医疗物资产业链配套生产企业,2022年底前由福州市工信部门 按照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可从省级下达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等)

3.对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福州市完工投产且符合奖励条件的技改项目,由省级财政按实际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最高奖励比例由原先的5%提高到6%。(责任单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等)

4.支持福州市工信部门牵头举办(含承办)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促销活动,2022年底前每场活动奖补资金 最高列支100万元;从省级民营企业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安排100万元,支持福州市开展民企对接工作。以上经费从切块下达的省级工业企业技改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等)

5.支持加快省级创新平台建设,及时兑现相关支持政策和奖补资金。推动福州市创新平台和产业领军团队认定和培育工作,支持福州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等)

6.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减税政策,确保应享尽享。 对福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中小企业,可依申请免征其2023年度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将福州市纳税人2022年11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22年11月30日,受疫情影响期限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延期。 对按期缴纳税款有特殊困难的,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规定依法核准后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等)

二、加大金融支持

7.设立第八期100亿元规模中小微企业纾困增产增效专项资金贷款,给予福州市50亿元专项额度支持。(责任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等)

8.支持福州市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融资,尤其是文旅、住宿、餐饮、物流等行业,即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让利,予以优惠利率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对募集资金由托管商业银行转贷给小微企业的,按当年实际完成的转贷规模给予发行人0.5%贴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支持福州市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银行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动对接申请企业,简化审批资料和流程,尽快完成尽职调查、授信审批、发放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9.适时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引导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对福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

10.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开设受疫情影响企业融资绿色通道,主动跟进企业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还款困难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协商、审慎认定,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等手续。对符合条件工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半年内到期的贷款给予续贷支持。将货币、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红利向终端利率价格有效传导,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

11.对福州市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比例奖补;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1.6%比例予以奖补。福州市可统筹运用奖补资金用于风险补偿、资本金补充,促进辖区内融资担保业务发展。


三、支持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

12.对于福州市符合发行使用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在安排专项债务限额时予以倾斜支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2023年度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倾斜支持福州市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福州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项目建设,积极帮助福州物流、文旅等领域的市场主体降低成本。(责任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等)

13.对福州市疫情期间申报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机关加强前期指导,在申报材料齐备前开展相关业务辅导。(责任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14.加大协调服务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制约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推动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投产,全力促开工建设、保投产达产。(责任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积极指导企业申报2023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做到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报尽报。(责任单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15.支持福州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中国石油福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支持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布局规划,协调解决用地用林审批等问题。(责任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

16.支持孟超肝胆医院建设区域医疗中心,支持福州市加强县(市、区)级龙头医院建设,将县级医院纳入国家县级医院“千县工程”,支持福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社区医院,支持福清市医院创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支持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17.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可延续至2022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为制造业困难企业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市各供水公司、福州市各管道燃气企业,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等)

18.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责任单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五、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19.协调解决福州市企业货物跨省运输问题,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责任单位: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等)

20.继续支持福州市开展促消费活动,支持福州市发放数字人民币消费券。(责任单位: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

21.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对福州市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引导其他地市龙头企业与其开展产品推介、协作配套、产能对接等“手拉手”活动,帮助生产物资、设备、配件、原辅材料及农副产品外运,打通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22.充分发挥各类产业基金作用,加大对福州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培育一批特色产业园。(责任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等)

23.加强外贸企业帮扶。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授信支持,降低外贸行业融资成本,动员更多的金融机构参与福州市跨境贸易专项补偿资金池“跨境贷”业务。(责任单位: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4.鼓励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支持中国(福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加快发展,鼓励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出口业务,为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通关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福建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等)


六、进一步精准涉企服务

25.指导企业妥善化解经贸纠纷,及时为受疫情影响而难以按时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努力减少企业损失。开通法律咨询热线,“在线调解”化解经贸纠纷和争议,为企业咨询解答疫情导致的迟延履行责任、不可抗力抗辩和国际贸易纠纷解决的各种商事法律问题。(责任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委员会等)

26.指导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快研究出台歇业备案相关工作方案,为因疫情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并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助力市场主体渡过经营困难期。(责任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27.指导福州市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确保网上申报办理、电子证照调取核验、企业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平台等基础功能运行顺畅,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网上办”“掌上办”服务。同时确保省市数据交换流转顺畅,为福州市审批服务部门按时审批业务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等)



来源 | 福建发改委、福建发布

编辑 | 叶素碧

审核 | 一审:黄捷生  二审:赖剑非  三审: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