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函
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做好全县疫情防控物资、药品及消杀防护用品、粮油肉菜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多方筹备货源,努力保障各类物资供应数量和质量,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各市场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八、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九、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经营者,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发现存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十、各市场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本告诫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下一步,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强价格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对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06日
来源 |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黄文凯
审核 | 一审:黄捷生 二审:赖剑非 三审: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