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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用人单位 关于农民工工资问题,请查收这份市里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3-01-04   来源:泉州市总工会   浏览次数:0

泉州市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泉工劳监函字〔2023〕1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年终岁末,为保障广大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工工作的相关部署,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

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

二、在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

在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能顺延。

三、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六、主动接受、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切实保障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的共同目标。让我们一起努力!

泉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 

来源 | 泉州市总工会

编辑 | 赖露晶
审核 | 一审:黄捷生 二审:赖剑非 三审: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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