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一、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超诊疗科目和超范围执业行为或医师、主诊医师无证上岗行为。
二、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三、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利用宾馆酒店、居民住宅等场所实施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四、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或未严格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的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六、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营销宣传活动时虚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或对医疗美容服务及其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表述的违法广告行为。
七、医疗美容机构在广告及营销宣传中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刻意营造“容貌焦虑”以及宣传物化女性或者歧视女性的内容。
八、医疗美容机构使用患者术前术后形象变化作证明对消费者进行宣传或通过签约网红,以“种草笔记”“体验测评”等方式分享医疗美容感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九、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或者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
十、医疗美容机构仿冒较高知名度医院、医师、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服务平台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傍名院”“傍名医”“傍名牌”的行为。
十一、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十二、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十三、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情形的行为。
举报电话: 12315、23558362(市监)、23552979(卫健)
特此通告
来源 | 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黄文凯
审核 | 一审:黄捷生 二审:赖剑非 三审: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