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做好见义勇为工作,进一步把见义勇为精神转化为服务保障全县高质量发展的强大能量,结合我县实际,拟起草《实施意见》。
2.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2011年7月29日公布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意见》(德政办〔2016〕4号)等文件精神。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德化县公安局
2.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初稿形成以后,向县政府办、宣传部、政法委、文明办、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督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残联、人武部、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在部门反馈的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后,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县四套班子领导意见,四套班子领导基本上同意《实施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中未收到重大分歧。
3.合法性审查:经德化县公安局政工室出具审查结论、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出具审核结论后,送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文件内容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实施意见》(德政办〔2016〕4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合法合规。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实施意见》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待一致同意通过后,按照规范流程要求办理文件签发,并以县政府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包含五个方面,一是增加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应急局为县工委会成员单位;二是提高颁发奖励金额;三是奖励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会议,由公安牵头,宣传部门协助;四是县总工会增加帮扶条款;五是由于机构改革,删去部分职能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