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 青年兴则国家兴 青年强则国家强
关注成长 关爱未来
一同关注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由于家庭、社会的复杂情况,未成年人一直是国家、社会致力保护的对象。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要求保护未成年人儿童的利益。
未成年保护法
这20条 请谨记
01
孩子日记不能私自偷看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难管了。”一些家长以此为借口,私自截留孩子信件阅读,或者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这一行为不但伤了感情,还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0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
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婆婆爷爷照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弟妹。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把孩子委托别人照顾。
03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
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04
父母不得让孩子辍学
为了让孩子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05
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针对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06
学校老师不能在教室里抽烟
个别教师管不住自己,在上课时吞云吐雾,让学生抽“二手烟”。这种现象不但是有损形象,而且属于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07
老师不得再骂“笨死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08
老师不得随便补课
三令五申不准补课,但有些学校仍然偷偷摸摸补,有些家长带着孩子到教师家中补。而有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允许老师给学生布置大量家庭作业。针对这一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09
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可能有些学生调皮、品行有缺点。或者有些学生的学习困难,成绩不好。有些学校就以这些理由,歧视这些学生,或者开除。学校应当规避这些情况,因为如果一旦违法,有可能成为被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0
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那些威逼利诱未成年人上街乞讨的大人,已经违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1
丢小孩监护单位要担责
假如某个孩子与亲人走失,被民警发现后送到了救助站。如果孩子从救助站溜走了,找不到了,谁应承担责任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儿童,监护单位应承担临时监护职责。
12
不得向孩子传播暴力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13
食品不得对孩子有害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14
娱乐场所不得放行未成年人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5
烟酒不得出售给未成年人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16
未成年人也有人格尊严
案例:一名中学生晚自习时间玩手机,被老师发现后没收。这名学生心怀不满,在老师转身走时吐了一口痰,老师发现后火冒三丈命令其把痰舔干净。在这名老师的监督下,学生不得不舔干净了自己吐的痰。学生家长认为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将老师和学校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17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案例:吉林省白城市200多名学生随家长来京就诊。家长称,之前孩子根据学校安排为当地森林保护区的榆树上农药后,当天便出现轻微中毒症状,因当地医院未予及时规范治疗,他们将孩子带到北京治疗。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8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监护人到场
案例:某市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致死案时,4名无辜的青少年学生被当做犯罪嫌疑人错误拘捕,4人被刑讯逼供,直到3个月后真凶被抓获才重获自由。后该公安机关被起诉。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19
国家助力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案例:一名13岁的少年因迷恋上网络游戏,患上了严重的网瘾综合症。他在网吧连续上网36个小时后,从24层高楼跳下自杀身亡。其父母认为,该网络游戏含有严重的血腥暴力内容,而开发商在销售、经营时却故意隐瞒真相,没有进行相关提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孩子的不正常死亡。据此,该父母起诉网络游戏开发商赔偿损失,并要求其在今后开发的此类游戏中注明未成年人不宜的警示语。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20
对未成年人犯错处罚应注意方式
案例:两名不满12岁的双胞胎兄弟在书店偷拿了两张光盘。书店的保安发现后,将他们当众留置审问,造成二人精神极度恐惧。二人回家后害怕父母责骂,双双跳楼自杀。后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书店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书店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近24万元;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问题尚且如此,其他部门自不待言,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当然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包括六个方面,即智力发展水平、情绪稳定性、学习适应性、自我认识的客观化程度、社会适应性、行为习惯。
一、智力发展水平
虽然智力发展优秀者,并不一定拥有健康的心理,但如果智力发展水平低下,那将对心理健康有极大影响。因此,一个心理健康的小学生,其智力发展应属于正常。相反,若智力水平低下,心理健康状态也会下降的。
二、情绪稳定性
一个心理健康的小学生,一般是心境良好,愉快、乐观、开朗、满意等积极情绪状态占主导,但同时又能随事物对象的变化而产生合理的情绪变化。
所谓合理的情绪变化是指,当有了喜事时感到愉快,遇到不幸的事时产生悲哀的情绪。此外,还能依场合的不同,适当的控制自己的情绪。
三、学习适应性
一个心理健康的小学生通常喜欢学校、喜欢上学,觉得学习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感到轻松;对学习的内容往往抱有浓厚的兴趣,乐于克服学习上遇到的困难;学习效率高。
四、自我认识的客观程度
心理健康的学生能顺利地从以自我为中心去向自我中心阶段转变;能将自己同客观现实联系起来,主动从周围环境中寻找评价自己的参照点,对自己的认知开始表现出客观性。
五、社会适应性
心理健康的学生往往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自己的日常生活事务能由自己来料理,能适应不同环境下的社会生活,乐于与同学、老师交往,让自己融入集体生活,自觉用社会规范来约束自己,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的要求,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把自己孤立起来,与周围的人群格格不入。
六、行为习惯
心理健康的学生一般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对外部刺激的行为反应适中,不过度敏感,也不迟钝;他们不会因鸡毛蒜皮的事情而大发脾气,也很少出现让人觉得莫名其妙的举动,其行为表现同他们的年龄特征相吻合。
家长须知
家长需要做到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创立一个良好的心理健康环境。
家庭文化氛围、家庭心理氛围与家庭道德教育密切相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否,与家庭心理氛围是否和谐健康有着直接的联系。
有道是:“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长自身的心理健康往往是培养子女健康心理的前提。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在心理上的负担要比过去更重,有些人受不良影响,人际关系变得淡漠与疏远,给许多家长带来诸多的困惑和孤寂。
社会上的一些不公平现象,又常使人觉得心理失衡。这一切都说明由于社会变革和经济的发展,心理疾病也在悄然增多。
家长心理的不健康因素将直接影响家庭教育的质量,甚至给家庭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据调查表明:家庭注重民主、知识、家庭和睦对子女成长提供了现实的规范导向功能;
放任、溺爱、家庭经常发生冲突,则是导致子女误入歧途,甚至犯罪的直接原因。
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与子女的频繁接触中,家长保持健康的心理至关重要。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方面不良因素的侵害和干扰--这其中包括来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包括一些人教唆、胁迫中小学生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社会丑恶现象以及一些媒介对未成年人的心灵毒害……我们在强调社会的因素、学校的作用、家庭的教育的同时,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却成了“软肋”。
近年来媒体所陆续批露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事件是骇人听闻的,一些老师利用职业之便可以在校园里连续猥亵、强奸儿童,一些犯罪分子冒充警察或学校保卫人员骗奸未成年人……每个人都在愤慨,但每个人也更加迷惑:受害的未成年人为什么往往在做“沉默的羔羊”?据太原市110指挥中心副主任冯力介绍,在110所接触的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许多孩子甚至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紧张的学习生活,繁重的学习任务,使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接受法制教育,即使接受法制教育,也是被动性的,缺乏社会实践。
未成年人抵御各种伤害及自我保护知识的缺乏在于家庭、学校教育存在片面性。表面看来,未成年人受到的是超出常规的保护,父母们极力张开羽翼企图为子女挡住所有风雨,学校也因此一再被认为必须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保护。问题在于这样全方位外在的保护,往往是盲目性的,很少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自救方面的教育,甚至有些父母根本就不清楚孩子在什么情况下可能受到意外伤害。
多年来的教育体制多偏重于学生文化理论知识的积累,家长们更注重的是孩子的身体健康,很少能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实际锻炼,以致使未成年人实际应用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相对低下,从而在遇到困难、危险、侵害时就往往没有足够的知识、经验、意志和胆量同侵害做斗争,有效地避免伤害。
生命的成长需要家庭、学校
和社会多方支持与浇灌!
多多关心身边的未成年们
为TA们营造一个“幸福”的世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