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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嗣子”不能继承遗产?法院这样判……

发布日期:2021-03-19   来源:东南早报   浏览次数:895

家住德化县的老陈夫妇生前生育有阿乐、阿龙(化名)等子女,在老陈夫妇去世后,阿龙却一纸诉状将几个兄弟姐妹告上法庭。

原来,老陈夫妇在生育阿龙等五个子女前,抱养了阿珍(化名)作为女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阿乐按农村习俗给老陈作“嗣子”后,与阿珍举行了婚礼。婚后二人共育有三个子女,后阿珍因农作意外而不幸去世。老陈夫妇去世后,留下了生前建造的一幢房屋作为遗产。但各子女就遗产的继承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阿龙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乐给老陈作为“嗣子”时已经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成年以前更多的是受其亲生父母的抚育,这种“立嗣”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收养,而是具有封建迷信性质的“过继”,更多的是承载着“沿袭香火”的目的,因此阿乐与老陈之前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也不能成就收养关系,不是《继承法》规定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老陈的遗产。

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老陈夫妇生前系退休职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无需子女的经济支持。而阿乐在老陈夫妇生病期间能够给予陪伴护理,在老陈夫妇去世后阿乐也按习俗办理了丧葬事宜,应当认定阿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综上,法院判决阿乐与阿龙等子女按份继承遗产,而阿珍的遗产份额由三个子女代为继承。

法官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过继”、“立嗣”本身带有封建迷信色彩,“过继子女”、“嗣子”等并不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遗产的“子女”范畴,因此不享有继承权。但如果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角度来说,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第一顺序参与遗产继承的。(东南早报记者苏玮杰 通讯员黄炜杰 吕晨雨)